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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子女抚养费

1. 给付方丧失经济能力 :

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负担。

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

2. 直接抚养方再婚情况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3. 特殊情况下的减免 :

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给付方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

4. 子女自身情况 :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5. 教育费用限制 :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择校费用、赞助费等额外费用不属于抚养费范畴。

6. 其他费用限制 :

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物品,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的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给付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此外,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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