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可以不给年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私企作为雇主,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具体来说:
1. 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天数为5天;
2. 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
3. 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天数为15天。
如果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然而,存在特定情况下,私企可以拒绝给职工休年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一般情况下,私企不可以拒绝给职工休年假,除非符合上述特定条件。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未享有应得的年休假,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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