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 适用对象
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人员。
# 管理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 流动人口的责任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并将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 奖励和处罚
办法中包含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的奖励措施。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将依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 信息共享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
# 实施时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 附则
办法还包括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举报受理等附则。
以上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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