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是怎么减的
监狱减刑的过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计分考核 :
犯人在监狱里的表现通过分监区进行计分考核。
各监室根据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并需管教民警同意。
2. 集体研究 :
看守所对监室推荐的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3. 公示名单 :
将拟减刑名单进行公示,允许罪犯提出异议。
如有异议,可向所领导或驻所检察人员投诉或举报。
4. 法院裁定 :
执行机关(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5. 减刑条件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要求。
6. 重大立功表现 :
若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的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之一,应当减刑。
以上步骤和条件均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监狱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监狱的实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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